依據國家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,公告於網站供民眾參考。
第十二條
▲ 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電機,非經許可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
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第十四條
▲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
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-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
-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FCC ID:2AIBVTFFBV4
IC ID:22715-VTFFBV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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