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國家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,公告於網站供民眾參考。
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
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,非經核准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更改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型及功能。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的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前述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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